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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问答:
1.受国家法律法规强制管理的制冷设备产品配套零部件有哪些? 答: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铜及铜合金管材;暖通、制冷空调用通风机;制冷用阀门;制冷用换热器;制冷压缩机;压力容器管理的壳管式换热器;强制认证管理的电器元器件。 2.“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含义是什么? 答: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时,要消耗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企业生产经营其他商品的过程中,自己生产或外购列入目录的产品作为消耗材料永于该商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中,自己生产或外购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不包括个人消费行为。 3.新建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期间如何生产销售?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期间,必须在每一种产品品种中至少提取一台,经承担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申请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1)有营业执照(覆盖相应制冷设备产品);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检验装置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5.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为何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装置和手段? 答:《管理条例》第九条强调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装置和手段的目的就是保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具有持续稳定生产质量合格产品的能力,能够通过相应的检验装置和手段识别出其生产产品的质量状况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6.如何判定企业审查不合格? 答:企业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其中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7.企业名称变更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答:(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4)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8.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答:(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5)企业住所迁移的同时住所名称变更的,按本题(1)至(4)条办理。 9.什么是出厂检验? 答:出厂检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企业应当承担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之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求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场前依据产品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对每台产品进行逐项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10.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应如何处理? 答: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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