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联系我们 | 本页位置〉主页〉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 留言簿 | ||||||||||||||||||||||||||||||||||||||||||
|
许可证制度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84号公告规定,自2005年5月23日起,未获得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制冷设备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制冷设备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生产许可证发证模式:生产企业实地核查+样品质量检验+证后监督检查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方式: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
| ||||||||||||||||||||||||||||||||||||||||||
![]() | |||||
| 压缩机‖制冷设备‖密封件‖阀门‖往复泵‖压力容器‖包装机械‖离心机械‖换热器‖制冷设备审查部 | |||||
| ©2000-2001机械工业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版权所有。 | 通讯地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湖路29号 | ||||
| 电话:0551-5335988、5335575、5335599 | 邮政编码:230088 | ||||
| 传真:0551-5331266 | 电子邮件:zlxkzscb@gmpicn.com | ||||
| 浏览本站,建议使用IE4.0以上版本浏览器,将屏幕显示模式设为800×6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