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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共3批,涉及353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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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分批制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一.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二.国家将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针对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的情况,陆续分批颁布淘汰、限制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本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四.目录涉及到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五.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本地工商企业执行本目录。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各有关部门要取消生产许可证、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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