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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压机许可证审查部通知:
请已被受理空压机许可证发换证企业抓紧准备(2002/7/19)
根据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请已被受理空压机许可证发换证企业抓紧准备,以便能按照19号令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厂条件审查和样机的检验。对于因申证企业原因延误办证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空压机许可证审查部和各省级技术监督局将不付任何责任。请企业积极配合空压机审查部的许可证发换证工作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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